危險廢物是一種特殊的廢物,其處理處置技術關系到環境安全和人們的生命安全。 本文分析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技術的污染產生和環境影響,詳細介紹了污染防治措施的原則和要求,以期為相關需求提供參考。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逐年增多。此類廢物具有毒性、性、腐蝕性、易燃性、放射性等危害。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危害人類環境的健康。因此,分析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技術的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具有重要意義。
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技術污染產生及環境影響分析
焚燒技術可以處理固體、液體和氣體形式的危險廢物。主要適用于有機物含量高、熱值高的危險廢物的處置。但是,它不適合處理含汞廢物。性廢物在使用焚燒技術之前必須進行預處理。處理。非焚燒處置技術應根據不同非焚燒處置技術的技術特點和所處置廢物的特點進行選擇。安全填埋處置技術可應用于《危險廢物名錄》中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但與填埋場內襯不相容的危險廢物除外。當然,上述處理技術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如焚燒廠、安全填埋場、非焚燒廠、焚燒+安全填埋處置、非焚燒+安全填埋處置、焚燒+非焚燒+安全填埋處置等,根據危險廢物的種類處置和應用要求 決定。不同處置技術的工藝參數及環境影響分析如下。
各處置技術工藝及污染
1. 焚燒
焚燒是指在氧氣充足的情況下燃燒物質、氧化并產生熱量的化學過程。焚燒處置通常分為回轉窯焚燒、注液爐焚燒、流化床爐焚燒、固定床爐焚燒和熱解焚燒。要求回轉窯溫度在820~1600℃范圍內,待處理的液體、氣體、固體的停留時間要求>2s、>2s、0.5-2h;熱解爐還原吸熱區溫度要求在320~540℃范圍內。氧化放熱區的溫度要求為760-980℃,待處理固體的停留時間在0.25-1.5h之間。焚燒控制條件應符合GB18484的要求,回轉窯等焚燒爐動力裝置的***大負荷應為平均值的3~5倍以上。主要污染類型為大氣污染,會對項目場地及周邊環境空氣、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 非焚燒處理
除了傳統的燃燒(焚燒)技術之外,所有可能的技術都被定義為非燃燒(焚燒)技術。非焚燒處置主要包括熱解吸處置、熔化處置和電弧等離子體處置。熱脫附技術的溫度通常在300~450℃范圍內,真空度為0~50Pa,處理效率大于99%;熔煉工藝溫度控制在1000~1700℃范圍內,裝料粒徑控制在40~100mm之間;電弧等離子體處理的溫度要求>7000℃,反應區溫度通常在1200~1500℃范圍內。
熱解吸技術可用于處理一些非揮發性、半揮發性和揮發性有機固體或半固體危險廢物,處理含有上述危險廢物的土壤、沉積物、濾餅、泥漿等;熔化技術可用于處置危險廢物的焚燒和殘渣和飛灰的處置;電弧等離子體技術可用于處置高毒性、化學性質穩定、可長期存在于環境中的危險廢物。特別適用于粉碎的電子垃圾、焚燒后的飛灰、液態或氣態有毒有害垃圾等的處置。主要污染類型為大氣污染,對項目場地及周邊環境空氣、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等,其污染程度與焚燒處置技術相比較小。
3. 安全填埋處置
安全填埋處置是指危險廢物在安全填埋場的填埋處置。安全填埋處理包括單組分填埋和多組分填埋處理。單組分填埋場可處置物理化學形態相同的危險廢物;多組分垃圾填埋場可處理兩種或兩種以上不發生化學反應或化學反應后性質穩定的混合危險廢物。填埋場整體建設應符合GB18598-2001和環發(2004)75號的要求,其滲透系數、襯砌厚度等具體參數為:柔性結構場地滲透系數≤1.0×10 -12cm/s,上層厚度和下層厚度分別≥2.0mm和≥1.0mm;剛性結構場地、底部和側面人工襯砌滲透系數要求≤1.0×10-6cm/s,≤1.0×10-12cm/s,襯砌厚度≥2.0mm。主要污染環節是危險廢物填埋后,場地內的危險廢物在降雨和淋溶作用下會產生滲濾液,在物理、化學和生物作用下還會產生氣體。主要污染是地下水污染。會對填埋場及周圍土壤和環境空氣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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